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再簽訂補充協議時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 需要根據補充協議的內容進行分別討論 。
如果簽訂補充協議是要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 那么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只有在不涉及實質性變更時 , 才可以在經過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 。
【法律依據】
【簽訂補充合同需要重新招標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 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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