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 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 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 , 均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閮蓉敭a協議是否經過公證并不重要 , 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明確 , 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約定 。此外 。婚內財產協議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