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福建法治報
法院:無過錯方離婚后仍可以主張精神賠償
離婚后意外發現前夫婚內出軌的證據,女方能否追討精神賠償呢?日前,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內出軌精神賠償追討案 。
陸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爭吵致感情破裂 。之后,陸某隱瞞其婚內出軌的情況,與劉某協議離婚 。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20年4月與陸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書中寫明,以劉某無過錯為由,陸某需支付其經濟幫助款7萬元,該款已實際履行 。
離婚后不久,劉某意外得知陸某在離婚后短時間內與他人結婚,且生育一子,由懷孕生子所需時間周期推算,陸某顯然是在婚內出軌了 。經查實,陸某于2019年2月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后開始同居,并于2020年2月致他人懷孕 。陸某還因此事被有關部門誡勉談話 。
【離婚后發現老公出軌,離婚后發現前夫曾出軌】劉某認為陸某的行為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憤而將其訴至武平法院,要求陸某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
法院審理:
離婚后主張賠償并無不妥
經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應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 。陸某在婚內與他人同居并致其懷孕,在離婚后生育一子的行為違背了該義務,給劉某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依法應予賠償 。
鑒于劉某在離婚后才知悉陸某與他人同居并生育的情況,現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無不妥 。根據陸某的過錯程度、損害的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結合雙方在協議離婚時,陸某以劉某無過錯為由,已經對劉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的情況,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酌定由陸某支付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 。
訴訟期間,劉某以陸某已在答辯狀中向其進行了賠禮道歉為由,放棄要求陸某向其作出書面賠禮道歉的哀求,法院予以準許 。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
法官說法:
無過錯方離婚后也有權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無過錯方有專門的保護條款,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也意味著:即使不能證明對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為,若對方有出軌、通奸、嫖娼、不正當交往等重大過錯行為,也能夠主張損害賠償,并實現這一目的 。
對婚姻不忠誠,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行為 。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該案中,陸某在婚內出軌,與他人同居并致其懷孕,且在離婚后生育一子的行為,此舉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嚴峻傷害了劉某的個人感情,亦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劉某作為無過錯方,即便已經離婚了,也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
(福建法治報采訪人員 陳章群 通訊員 李思福 刑暑寒)
來源: 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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