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營運不交罰款后果】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罰款,否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原則上,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始終不繳納的,運輸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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