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交警所提車,需要攜帶行駛證、身份證以及交警開的提車單 。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
【去交警所提車需要什么】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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