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指定由一方繼承或受贈的除外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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