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會診引發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丨醫法匯( 二 )


另外 , 涉事醫院在病情告知方面也存在明顯錯誤 。 患者在入院時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中 , 明確選擇“在診治中病情有了變化遇到危險 , 或是特殊檢查、治療、手術有較大風險 , 或是治療有困難遇到不治之癥時 , 將真實情況告知本人 。 ”并且將委托代理人一項空著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 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 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 , 造成患者損害的 ,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由會診引發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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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近親屬及監護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 ,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本案中 , 涉事醫院多次向患方告知病情并建議患方轉院 , 但告知對象都是患者的兄弟 , 而不是患者本人 , 這就直接導致了患者知情選擇權的喪失 。
這個案件中 , 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遇到超出目前科室診療范圍的患者時 , 首先應當考慮所在醫院是否有相應的專科 , 若有相應的專科則可以考慮轉科或邀請會診 。 若所在的醫療機構根本沒有設置相應的專科 , 則應告知患者轉院治療 , 并做好知情告知手續 。 其次在經過會診程序后 , 使用會診建議藥物時 , 應當仔細查閱藥品使用說明書 , 尤其關注藥物不良反應 , 以及禁忌癥 , 并針對不良反應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 。
二、在診療過程中 , 病情出現變化 , 治療遇到困難時需要及時正確告知患者或家屬 。 在選擇告知對象時既要尊重患者的意愿 , 也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 建議參考以下順序:1、患者;2、近親屬(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說明病情時 , 并且有授權的近親屬優先);3、法定監護人(按照民法典的順位選擇) 。
(本文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