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 , 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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