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是指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 。書證都是以它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
2、物證: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損害程度等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 。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以及電腦存儲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錄音、錄像資料等 。
4、證人證言:指的是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這種陳述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
5、當事人陳述: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包括多種內容 , 其中既有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屬于證據 。
6、鑒定結論:指的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見 , 如醫學鑒定、會計鑒定等 。
【哪些東西可以作為證據】7、勘驗筆錄:指的是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后后做的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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