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規定: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 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 。
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 , 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
4、調崗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強制進行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對調崗降薪的規定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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