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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
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 ,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法律問題逐漸趨嚴,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對采納證據的案例進行逐一論證 。下面小編梳理一下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 。
1 .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案件爭議焦點和典型意義有哪些】1.爭議的焦點是什么?
當爭端出現時,雙方為對方而戰,每一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 。很難得出結論,所以他們訴諸法院 。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 。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br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交換證據應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 , 并記載異議理由 。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br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 , 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 。一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 , 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
但在司法實踐中 , 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于原被告的訴請或抗辯 。一方面,原被告和被告基于一方的利益,往往有意無意地模糊了爭議焦點,另一方面,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總結 。
3.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明確爭議的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有關規定,在庭前會議上或者庭審中總結爭議焦點的,應當明確寫明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的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進行處理 。
爭議焦點有證據和事實的 , 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在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法律的適用上 。在本院認為的部分,可以先陳述爭議的焦點,再進行辯論 。
在原因部分,如果有爭議焦點,先列出爭議焦點,再單獨分析識別,再綜合分析識別 。沒有列舉爭議焦點的,應當直接陳述判決理由 。
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2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來說就是爭議的核心,矛盾的對抗點 , 案件雙方的爭議問題 。形式上,是法官總結、當事人確認的爭議點,是引領案件審理和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
也是法官對案件熟悉程度和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系能力的突出標志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于“法官根據爭議焦點的指引來控制審判,而當事人的表現、他們對爭議焦點的理解、攻防的依據以及采取的應變策略都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 。”
筆者認為:從字面意義來看,爭議的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有爭議 , 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 無爭議的事項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于焦點問題,也就是說不解決焦點問題就不能完成爭端解決 。
糾紛和糾紛的焦點不一樣,所以認定糾紛和確定糾紛的焦點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筆者認為,確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爭取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的完整把握 。
雖然筆者主張仲裁庭應盡可能全面地調查案件事實(爭議事實) , 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及其裁決結果必須謹慎地限定在當事人仲裁請求的范圍內,以避免仲裁出現錯誤 。
3 .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爭議焦點誘導的作用
一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可以看作是法院審判活動的中心任務,總結爭議焦點的過程就是法官指導訴訟的過程 。爭議焦點歸納有以下三個功能:
第一點是有聚焦效果 。
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簡化了當事人供述的內容 , 可以避免辯、訴雙方過于分散,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法官通過明確爭議焦點,使雙方當事人能夠將訴辯集中在爭議焦點的范圍內,這樣在爭議焦點的引導下,雙方當事人更容易抓住舉證和質證的‘關鍵點’ 。
第二點是明確審判思維的作用 。
在總結爭議焦點之前,雙方都知道的相同的事實 , 可以先通過庭審確認,讓當事人始終能夠清楚地把握案件審理的發展方向,從而明確自己的辯護理由 。
第三點有利于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
準確找到爭議焦點 , 可以讓法官更容易掌控庭審,組織雙方舉證、質證,同時也可以為書記員準確記錄法庭情況 。
接受爭議焦點的基本方法
總結爭議焦點的基礎是積累經驗 , 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 。一個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不是表面的爭議,而是隱藏在爭議問題背后,是雙方矛盾的根源,是爭議的“癥結” 。
一般情況下,一個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完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后,很快就能找出雙方爭議的“癥結”,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處理大量案件并不自然;
有的法官審案多年,未必有進展 。重要原因是他們不善于總結 。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會提高,找到“爭議焦點”自然會準確 。
(一)排除法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在庭審中總結出來的 。一是認真聽取原被告和被告的辯論,總結雙方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 。那么,就要對雙方陳述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先排序,那些主要有爭議的事實就可以確定為爭議的焦點 。
誘發爭議焦點是一個需要逐步認識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特別是對于一些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案件 , 可以在我們自己的審判程序中分階段進行 ??梢酝ㄟ^庭前閱卷、必要時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等方式對案件進行初步了解,使之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逐步形成,從而對爭議焦點的篩選更加準確 。
(二)班級案例分析法
雖然我國不適用判例法 , 但判例法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 。對于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是對于案情復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 , 分析類似案例,借鑒經驗,可以更有效地歸納爭議焦點 。
(3)元素分析法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全面、有序的考察可以全面、準確地概括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比如,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系;
依次檢查組成元素 。如果雙方沒有爭議,就認定為案件事實 。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應當以爭議的焦點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認證,使審判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良好的審判效果 。
“后推法”
這是基于中學解幾何題常用的“逆向推理法” , 即逆向推理 。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條件得出結論 , 而逆向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的必要條件,“逆向推理”在尋找爭議焦點方面的效果并不太好 。
還是以之前的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為例:原告主張被告露天焚燒秸稈,被告吸入混合氣體致中毒性肺炎,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我們假設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成立;
查明兩個事實 , 即被告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被告的人身傷害 。至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被告需要證明的部分 。“逆向演繹”的思維方式實際上是元素分析法的延伸,也可以稱為逆向元素分析法 。
(5)綜合判斷法
為避免片面適用某一方法 , 導致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主審法官可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庭制度和定期案件討論會,發表意見,從而有效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
以上說明了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典型意義 。這篇文章已經分享到這里了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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