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擅自離院造成自身損害法律責任研究
光靚研究?醫療衛生編(153):患者住院期間擅自離院造成自身損害法律責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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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靚研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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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靚研究?醫療衛生編(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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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間擅自離院造成自身損害法律責任研究
患者因病就診 , 在醫療活動中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僅僅負有救治的義務 , 同時還負有看護的義務 , 尤其是住院就診患者 。 相對應的患者則負有配合醫院治療、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范的義務 。 如果患者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 , 拒不配合治療甚至自作主張干擾治療等 , 那么患者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就有過錯 , 醫療機構就可以主張相應的減輕自身的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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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患者周某某 , 71歲 , 因“頭暈12小時”入住某醫院 , 入院時按照醫院管理規定 , 患者簽有《住院須知》、《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 , 其已知曉醫院對住院患者關于外出的管理規定和擅自外出可能面臨的風險 。 由于患者高齡、既往患腦梗死等因素 , 管床醫生給予醫囑中包含“一級護理” 。 入院后第三日13時許 , 該患者自行返家自縊身亡 。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沒有盡到看護責任 , 沒有及時阻攔患者 , 導致后果無法挽回 。 醫囑中一級護理是重點護理 , 但不派專人守護 , 對絕大多數重危病人來說 , 這算是高等級的護理 , 按規定護士每隔1小時巡視1次 。 調監控顯示 , 從患者離開科室至管床醫生被告知此事 , 期間間隔1小時左右 , 結合院方提供的分級護理巡視記錄可知 , 護士遵守了巡視規范 。 患者自縊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 醫院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 僅能在入院宣教時盡到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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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中關于《患者入院須知》的內容 , 辦理住院手續后 , 患者應當服從護士床位安排 , 不得擅自離院或外宿 。 擅自外出者 , 按自動出院處理 , 確有重要原因必須離院者 , 需簽署離院知情承諾書 , 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 責任自負 。 另據《護理應急管理預案》 , 患者外出(或不歸)時的應急程序:(1)發現患者擅自外出應立即通知病室主管醫生及病房護士長 。 (2)通知醫務處和護理部 , 夜間通知院總值班及護理部值班 。 (3)查找患者聯系電話 , 或通知住院處協助查找家屬聯系電話 。 (4)盡可能查找患者去向 , 必要時通知保衛處協助尋找患者 。 (5)患者返回后立即通知院總值班 , 由主管醫生及護士長按醫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6)若確屬外出不歸 , 需二人共同清理患者用物 , 貴重物品、錢款應登記并上交領導妥善保存 。 (7)認真記錄患者外出過程 。 由此可見 , 關于住院患者擅自離院的情況下 , 醫護人員應當如何處理是有相關診療護理規范的 , 如果醫務人員按照診療護理的規范進行處置 , 是不具有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 在醫療機構已經盡到說明告知義務的情況下 ,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患者在住院期間擅自外出導致損害的 , 醫療機構經合理告知風險并按照診療護理規范處置 , 則醫療機構并無過錯 , 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害 , 醫療機構在護理、管理中并無不當 , 醫療機構也與患者的損害無因果關系 , 則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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