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是否可以辭退患病員工要看具體情形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后 , 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 , 未能就變換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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