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哪些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 , 應當通知對方 。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第九十七條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