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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條件】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
4、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
5、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最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由總公司來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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