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小區配套的會所不作為公攤面積由業主來負擔,所以一般是作為獨立的產權進行登記的,也就是產權是屬于開發商的 。而上述業主俱樂部既然能辦下產權,就說明相關部門在權屬的問題上已經很明確,房產證寫誰就歸誰 。
【如何劃分小區的會所使用權】對于業主反對會所變更用途,小區在建設規劃之初,如果對會所的性質有明確規定的,且樓盤在銷售廣告宣傳時,突出是為業主服務的功能,在購房合同里也對服務性質有明確規定的,雖然產權歸開發商,但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擅自更改用途,也屬于違約行為,侵害了購房者的利益 , 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
【法律依據】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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