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辯護關系的法律根據是什么

【解除辯護關系的法律根據是什么】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