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伙協議,且合伙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合伙企業法》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伙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伙協議有效 。
2、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成立 。
3、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 , 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
4、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伙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伙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條規定 ,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
【合伙協議效力如何認定】第五條規定 ,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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