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
2、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 , 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
4、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 , 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 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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