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離職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 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什么
- 宋朝的經濟文化
- 經濟平臺是什么意思
- 初學經濟學應該看什么書
- 廈門大學經濟學專業
- 什么是市場經濟體制 經濟制度 市場經濟體制指的是什么
- 侵占罪經濟犯罪累犯怎么處罰
- 怎么分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
- 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 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