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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未出庭接受雙方質證,其真實性對于合議庭的判斷有一定的影響,法官可以認為該證人證言真實性有問題,而不采納該份證據 。
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刑事訴訟關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問題,法律對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出庭作證有強制性的要求,證人拒不出庭的后果有兩個:
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證人不出庭作證會產生什么影響】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由院長批準,可以處10日以下拘留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 , 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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