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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地補償協議可以起訴 。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不服征地補償起訴程序】以上解釋了拒絕接受征地補償的起訴程序 。這篇文章已經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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