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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 , 明確曠工的界限及相應的處罰.但每月的扣罰累計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罰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法律依據】:
【遲到扣工資規定有哪些】《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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