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家及地區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現狀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食品的安全和衛生問題,而食品包裝材料作為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的重要手段也得到了更廣泛的重視 。從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對餐飲具、食品包裝材料的抽查結果看,我國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1 ]。基于食品包裝材料與健康安全密切相關,并且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對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性評價和管理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

雖然世界各國對食品包裝材料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均認為食品包裝材料有可能遷移到食品中去,從而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潛在危害 。因此,世界各國對食品包裝材料都有嚴格的法規進行管理 。

1部分國家食品包裝材料衛生管理現狀

1.1美國
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 FDA) 食品安全與營養應用中心負責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并對食品包裝材料定義及其衛生管理措施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

1.1.1食品包裝材料的定義

根據FDA 的解釋,食品包裝材料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過程中接觸的物質,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這些物質本身并不用來在食品中產生任何效應[2 ]。食品包裝材料出現于食品中,可能是由于這些物質向食品的遷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現于食品中,因此,食品包裝材料也稱為間接食品添加劑[3 ]。根據其使用情況,食品包裝材料接觸食品的幾率有很大的不同:有的長期接觸食品,例如食品最終的包裝;有的作為接觸的媒介,例如食品加工廠中臨時盛放食品的容器;有的短期、伴隨接觸,例如食品加工廠中運輸物質的傳送帶等 。

1.1.2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

根據食品、藥品、化妝品法( FFDCA) 第409 節(h) (6) 的規定,一種物質要用于接觸食品,需要向FDA 提供食品接觸通告[4 ]。通告中要包括足夠的科學數據,來證明使用所通報的物質是安全的 。具體內容根據FDA 表3480 的內容進行,主要包括理化學、毒理學和環境安全性3 部分評價資料[4]。

1.2歐盟

由歐洲食品安全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其對食品包裝材料的定義及管理規定如下[5]。

1.2.1食品包裝材料的定義

食品包裝材料是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或物品,包括包裝材料、餐具、器皿、食品加工儀器、容器等,同時也包括與人類消費的水接觸的物質或材料,但不包括公共或私人的供水設備 。此外,它還包括活性和智能型食品包裝材料 。活性食品包裝材料是指為了延長食品的貨架期或保持以及增加包裝食品的狀態而與食品接觸的材料 。它們是特意設計的能夠向食品或其周圍環境中釋放或被吸收的一種材料[6 ]。美國、日本和澳大利亞市場上已有活性食品包裝材料的應用 。

1.2.2食品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

歐盟關于食品包裝材料的立法基于以下兩個目標:保護消費者健康和防止貿易壁壘 。歐盟的法律規定食品包裝材料應該是安全的,同時遷移到食品中的成分的含量應在人類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為保護消費者健康,以及避免污染食品原料,歐盟對食品包裝用塑料材料設立了兩種類型的遷移限定值: ①總的遷移限定值(overall migration limit ,OML) ,適用于所有可能從食品包裝材料轉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每千克食品原料或類似物中允許含60mg 該物質 。②特異的遷移限定值(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 ,該標準適用于個別物質,而且基于毒理學評價基礎 。該標準的設定通常根據食品科學委員會每日允許攝入量(ADI) 或每日可耐受攝入量(TDI)。SML 的標準是指體重60kg 的人,在其一生中每日攝入用塑料包裝的含有檢測物質的食品的最大限量為1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