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兒童疑在呷哺呷哺吃出84消毒片 法院認定存過錯( 二 )


呷哺公司還稱 , 用餐之后孩子父母堅持要求去醫院檢查 , 工作人員陪同孩子先后檢查多次 , 并墊付了費用 。
呷哺公司認為 , 此事未造成原告的不利后果 , 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發生了后續治療費用 , 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
呷哺公司表示同意調解 , 但條件是“給原告300元代金券和500元現金” , 原告律師當場拒絕 , 表示呷哺最少也得賠償6萬元 。
法院判決
門店負責人書面確認 故認定過錯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 ,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現有證據 , 原告在被告門店用餐時確實接觸到了餐具上的白色物質 。雖然被告不認可該物質為消毒片殘留 , 但其門店負責人已經通過書面方式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 故法院認為被告在提供餐具環節上存在過錯 。
雖然原告因誤食被告殘留在餐具上的物質而就醫 , 但現有證據顯示在事發后經過醫學檢查并未發現異常 , 原告主張的厭食、腸胃不適等問題亦無任何證據證明 , 且其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 , 法院因此表示 , 醫療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
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 , 法院認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不予支持 。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請求 , 法院認為 , 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應當與侵權行為性質相適應 。根據法律規定 ,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 應當賠禮道歉 , 現無證據表明被告具有上述行為 , 故原告要求賠禮道歉的請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終 ,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杰告訴《法制晚報》采訪人員 , 一審后 , 原告未上訴 。
事實“不能掩蓋” “應當以此為戒”
在一審判決書的文尾 , 法官寫下了這樣的內容:
“在此 , 本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 被告作為一家大型知名餐飲連鎖企業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凈、消毒應為基本服務規則 。”
“雖然本次事件從目前來看未造成原告的損害后果 , 但不能掩蓋被告出現餐具不潔的事實 , 本院對被告的餐具清潔問題深感關切 。”
“被告仍應當以此為戒 , 更加注重食品衛生與安全 , 防微杜漸 , 為顧客提供更為優質貼心的服務 , 以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品牌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