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注意!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不得設在“三合一”場所

服務|注意!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不得設在“三合一”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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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12平方米
近日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 , 明確了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構成與建設規模、選址與規劃布局、建筑與建筑設備等相關指標 。 《指南》提出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組成 , 建筑面積宜為3000平方米以上 。 托育服務用房主要包括嬰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附屬用房等 , 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12平方米 。
《指南》要求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托位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進行設置 , 原則上建設托位規模在150個以內為宜 , 根據嬰幼兒月齡 , 可相應設置乳兒班(10人以下)、托小班(15人以下)、托大班(20人以下)3種班型 。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 , 每個班不超過18人 。
《指南》提出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選址應符合城鄉總體發展規劃要求 , 結合人口發展、群眾需求等因素 , 合理布點 , 保障安全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應設置嬰幼兒室外活動場地 , 室外活動場地面積每托位宜為2~5平方米 , 并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 托育服務用房應適合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 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 , 室內照明宜采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 , 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 嬰幼兒活動用房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 同時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應設置相適應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統 , 加強安全監督和防控 。
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
近日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 對托育機構消防安全基本條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等6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 《指南》明確 , 托育機構的樓層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 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 不得設置在 “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 , 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服務|注意!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不得設在“三合一”場所】《指南》要求 , 托育機構應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 托育機構中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房間 , 其疏散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 。 托育機構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千克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或2具6升水基型滅火器 , 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 。 托育機構應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 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演練 。 托育機構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設備或可視監控系統 , 圖像應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 , 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應少于30天 。
《指南》強調 , 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及其蓄電池不得在托育機構的托育場所、樓梯間、走道、安全出口違規停放、充電;具有蓄電功能的兒童游樂設施 , 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間充電 。 托育機構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掛件、塑料仿真樹木、海洋球、氫氣球等各類裝飾造型物 。 嬰幼兒休息期間 , 托育機構應明確2名以上人員專門負責值班看護 , 確保發生火災事故時能夠快速處置、及時疏散 。
文:健康報采訪人員 郭蕾
編輯:張方飛
審核:徐秉楠 閆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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