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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交通肇事 , 就是由于個人的不正當駕駛行為導致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 , 并且使得公共利益受到及其嚴重的損失的一種行為 。那么 , 交通肇事罪應該怎么認定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即 ,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事罪造成重傷要負什么刑事責任 。
二、交通肇事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一般認為 , 本罪成立在客觀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點:
第一 , 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等 。
【什么樣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第二 , 必須發生重大事故 , 且“重大事故”必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第三 , 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以及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 , 即重大事故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
(二)犯罪的主體
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員 , 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 , 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 , 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第一、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 , 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第二、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 , 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第三、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 , 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第四、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 , 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
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 , 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 , 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 , 如非司機違章開車 , 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 , “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 , 又構成其他罪的 , 應按交通肇事罪[1]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 , 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 , 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
(三)主觀方面
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 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 。
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 , 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 , 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 , 造成嚴重后果 , 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 , 沒有預見 , 或者雖已預見 , 但輕信能夠避免 , 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由此可見 ,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第一、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 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
第二、必須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 。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 , 不構成本罪 。
第三、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 , 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 , 造成嚴重后果 , 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 , 則不構成本罪 。
第四、違反規章制度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
三、交通肇事罪的含義
交通肇事罪 , 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 ,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 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 所以 , 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 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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