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湖南女孩突發尿毒癥,30萬難壞家人,湊齊錢后警方卻抓捕17人( 三 )


12年湖南女孩突發尿毒癥,30萬難壞家人,湊齊錢后警方卻抓捕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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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 即對身份無特殊要求 , 這也是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區分要點之一 , 保險詐騙罪要求實施主體為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 即與保險合同相關的主體 , 而詐騙罪是不需要具備特殊身份的 , 一般個體或者單位都有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 , 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觀上 , 要求行為人使用欺騙方法 , 使得受害者陷入錯誤的認識 , 且騙取到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 此處的數額較大又有怎樣的具體要求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 ,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12年湖南女孩突發尿毒癥,30萬難壞家人,湊齊錢后警方卻抓捕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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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 即要求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刑事處罰做到罪罰相當 。
詐騙罪的具體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可知 , 犯本詐騙罪的 , 輕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 本案中好心幫忙的十六位村民即屬于此類刑事處罰;重者將承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更甚者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同時 , 侵犯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將面臨不同數額的罰金刑 , 兩個刑種可同時判處 , 本案聶水華既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又承擔了數目不少的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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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案中 , 聶水華雖然被人民法院準許以保外就醫的方式繼續治療維持生命 , 但經過刑事審判程序聶水華的身體狀況更不如前 , 已經無法支撐她再進行換腎手術 , 只能靠著透析勉強度日 。
二十歲的女孩子為了活著 , 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 , 一時的貪心將要她用生命去買單好心村民因為自己的善舉接受法律的懲罰 。 無論如何想靠著不勞而獲取得錢財的都勢必被懲處 , 這一案件不僅推動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 也有著不同尋常的教育意義 。 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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