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防控政策優化 , 與新冠疫情相關的保險也隨之調整 。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 , 經查詢發現 , 此前保險公司推出的多款“確診即可申請賠付”的新冠險產品售罄或下架 , 在售的新冠肺炎相關保險產品多保重癥、危重癥 。
澎湃新聞采訪多家保險機構獲悉 , 此前購買過新冠肺炎保險產品且在保險期限內的 , 可以理賠 , 但均需醫療機構開具的確診證明 , 抗原自測結果普遍不被保險公司認可 。
保賠網首席律師劉健一在接受西寧晚報采訪時指出 , 2022年12月 ,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 焦點在于 , 在更名之前 , 保險單上寫明的為“新冠肺炎” , 現在變成了“新冠感染” , 部分保險公司以疾病名字不同為由 , 擅自增加“要有肺部檢查影像”等理賠條件 , 抬高了被保險人的理賠門檻 。 劉健一認為 , 此次更名屬于政策性調整 , 若合同中并無關于“影像診斷”的特別約定 , 被保險人出具醫療機構的確診證明 , 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正常賠付 。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曾告訴澎湃新聞 , 在目前的形勢下 , 保險公司應該適當放寬理賠條件 。 投保的患者與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 。 正常情況下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提供被感染新冠的證明 , 以獲得理賠 。 但是防控政策調整后 , 目前一般輕癥居家治療 , 導致患者取證困難 , 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 , 結果會對患者不公平 。 此時可以適用《民法典》的情事變更條款 , 變更合同條款 , 即應該允許患者在取得其它能證明自己被感染的證據的情況下獲賠 。
《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 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 。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 應當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 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接受北青報采訪人員采訪時表示 , 保險公司不能單方擅自提高理賠門檻 , 增加投保人的難度 。 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陽性專項檢測報告、胸部CT報告等都屬于超出通常理解 , 提高理賠門檻 。
原標題:新冠險糾紛未了:確診理賠難 , 男子被告知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
編輯:楊四海
責編:周尚斗
審核:馮飛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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