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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三個規定
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
公交管[2000]98號
頒布日期:20000605 實施日期:20000605 頒布單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你辦5月23日來函收悉 , 現復函如下:
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 , 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 , 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 , 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 , 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 。因此 , 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 , 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
特此函復
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
公交管〔2000〕110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關于征求<關于如何認定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批復(稿)>意見的函》(法研〔2000〕41號)收悉,現復函如下:
【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三個規定 第三類機動車法律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特此復函
2000年6月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
法研[2000]121號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頒布日期:20001225 實施日期:2000122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2000]50號《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 , 答復如下:
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 , 需進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規定 , 但請示中涉及的具體案件 , 應認定機動車所有權從機動車交付時起轉移 。
另外 , 公安部2001年1月4日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辦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 , 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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