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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及駕駛員朋友須知
路人及駕駛員朋友須知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較過去的規定變化較多,作為我們行人、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很有必要了解其中的相關內容,以備不時之需 。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 。既是咱自己遵紀守法,也不能阻止馬路殺手和醉酒司機的閃電攻擊 。
須知一、
發生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乃人所共知,但對以下情況,事故發生后車輛可以移動的,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否則,造成交通堵塞,將會被處以200元罰款 。豈不是雪上加霜 。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
須知二、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的成賠償協議書內容應齊全,并共同簽名 。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不然,一方反悔,將對交警以后認定事故帶來困難或理賠受阻 。
須知三、
發生死亡事故,交警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新增的本條規定從程序上進一步保證了事故認定書的公平、公正 。同時規定,證人要求保密的不得公開 。也為證人作證解決了一定的后顧之憂 。
須知四、
【交警幫助路人 路人及駕駛員朋友須知】規定新增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的規定 。進一步約束了事故處理人員的工作 。大家接到事故認定書后請仔細閱讀復核的期限及其它權利 。注意: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即各方當事人不到場,只采取審查事故認定書和查閱事故檔案的方式作出復核認定 。如果你有話需要對復核機關說明,不要忘記向復核機關提出要求,這樣,復核機關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你和對方的意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會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 。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而且復核復核只限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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