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圖
交強險法律概念的困惑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03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的很多條款中都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三者險)這么一個法律概念 , 而在道交法近三年后才出臺的由國務院在2006年3月18月日頒布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下稱交強險條例)卻又新提出了一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 。
從法階位來看 , 三者險是在道交法中提出的 , 而交強險是在交強險條例中提出的 , 不言而喻 , 前者法律效力應大于后者 。
【交強險法律依據是什么法律 交強險法律概念的困惑】
內涵大致相同的一個險種 , 而在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兩個不同的法律層面上卻提出了兩個不同名的險種 。交強險條例的第一條說其依據道交法、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 而縱覽道交法全法并沒有交強險這么一個法律概念 , 只有三者險的概念 , 而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公布的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第五條、第九十條等條款中也明確只有三者險概念并沒有交強險概念 , 這至少說明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嚴謹性有一些問題 。
交強險出臺后 , 保監會提出了機動車除必須參加交強險外 , 還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 且明確表述了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 。這也就是說在我國再也沒有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了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成了歷史 。
然而游離在我國對上述幾種險種的法律概念的表述還是存在于道交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和交強險條例之中 。這種法律概念的沖突 , 不要說是對普通老百姓 , 就是對我們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 , 面對一會兒法律提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 一會兒行政法規又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一會兒部門規章再提出“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亂象 , 確實會使人霧里看花 , 頭都暈了 。我們的立法機關應該強調法律概念的表述同一性 。現在既然法律概念存在表述不一的問題 , 總得想點辦法吧 , 修改相關法律似乎也應該是辦法之一 。
- 交強險全責保險公司怎么賠 負全責交強險如何理賠
- 保險作為遺產繼承問題
- 新交強險賠償標準 新交強險賠償標準20萬從什么時候起算
- 交通強險的賠償項目 交強險賠償金
- 交強險賠償案例 機動車交強險理賠案例之二
- 交通強制險是什么 什么叫交通強制險
- 新交強險無責賠付的規定 新交強險無責賠付簡化
- 房屋買賣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 交強險適用范圍的認定 簡述交強險的作用及適用范圍
- 套牌車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嗎 駕駛套牌車出事保險公司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