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確保“醫檢互信” 實現“醫檢互認”

新聞背景:
本月開始 , 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
法律風險|確保“醫檢互信” 實現“醫檢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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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資料圖 王茂林/攝
“醫檢互認”有助于遏制過度檢查
以前 , 患者每換一家醫院就診 , 往往被要求重新做一次檢查 。 被告知的理由不一 , 有的醫療機構稱先前檢測不準確、不科學 , 有的則說是先前的檢查不符合醫生診療病理依據 , 有的則是為了明確醫療責任 , 等等 。 檢查結果不互認 , 導致患者出現重復檢查、過度檢查情況 , 加重患者就診負擔甚至影響身體健康 。 按照四部門此次印發的文件規定 , 在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框架下 , 重復檢查、過度檢查現象將得到遏制 , 診療減負成效值得期待 。 【】
近年來 , “醫檢互認”國家層面出臺了不少制度安排 , 很多地方也做過許多有益的探索 。 但相比而言 , 《管理辦法》由國家四部門聯合制定發布 , 不僅規格高 , 具體條款內容非常接“地氣” , 出現可圈可點的全新亮點 。 而且由過去從各地“各吹各的號 , 各唱各的調” , 成為了全國“醫檢互認”行動指南 。 【】
推進醫檢結果互認盡快落地實施
為促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 《管理辦法》在明確檢查檢驗結果范圍的基礎上 , 明確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 , 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 , 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 , 不得標注 。 顯然 , 這一思路在執行層面較具可操作性 , 不僅能夠讓個別醫生不亂來 , 而且患者自己也可知道哪些檢查可以不再做 , 有利于加強監督 。 同時 , 《管理辦法》也考慮到了現實情況復雜性 , 規定了幾種可以重復檢查的特殊情形 , 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 【】
還應看到醫檢互認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 比如 , 在藥品取消加成后 , 醫療檢查成為有些醫院重要收入來源之一 , 如能在推行醫檢互認時 , 依據醫院執行檢查互認的數量 , 由醫保部門給予醫院一定的基金補助 , 或許可以讓這項政策的實施更為順暢 。 表面看 , 這么做是增加了醫保基金支出 , 但比起重復檢查來 , 醫保基金支付的總費用應該是下降的 。 這么做 , 也有望實現患者不用多花錢、醫院收入不減少的共贏 。 【】
提前做好“醫檢互認”制度架構
有國家政策撐腰 , 有“全國HR”“京津冀HR”等互認標識方便識別 , 是對過度檢查的一種約束力量 。 患者對互認結果有異議時 , 可能會不信任、不配合 , 甚至投訴醫生 , 也可能因醫患溝通不到位加深誤會 。 這一方面提醒醫生要盡快熟悉互認工作 , 未予互認時充分告知患者復檢目的及必要性;另一方面 , 患者忽視醫檢結果臨床適應性并投訴時 , 也要給醫生留出適當的申訴空間 。 【】
“檢查互認”所引發的法律風險與賠償風險 , 也要未雨綢繆 , 要提前做好制度架構 。 國家層面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規 , 用精準的法律條款 , 來解決由結果互認所引發醫療事故的權責歸屬問題 。 此外 , 還需完善配套措施 。 不妨將電子病歷成為全國統一標準 , 將個人的診療、檢查、用藥、手術等相關數據和圖像 , 形成完整的電子病歷 , 實現全國性醫療機構聯網 。 “檢查互認”時 , 讓醫生隨時可調取電子病歷 , 既能提高這樣醫生診斷的精準性 , 也有利于全面推進檢驗結果互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