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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報警時限
在現代交通發展以及早就超過了人們的想象,現在在中國基本上每個家庭都會有一輛自己家里的交通工具,正是因為現在的交通工具變多了所以現在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也變多了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肇事逃逸報警時限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逃逸報警時限
1、事故發生日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 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算 。
二、交通肇事逃逸構成
【交通肇事逃逸報警時限 交警處理肇事逃逸時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 。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
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 。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
三、交通肇事逃逸性質
對于性質的分析從:
一“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三“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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