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發文:二級及以上醫院新增這一科室( 二 )


第三條醫療機構內獨立開展臨床營養診療服務的臨床科室 , 名稱統一為臨床營養科 。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臨床營養科病房 , 為住院患者提供臨床營養診療服務 。
第四條臨床營養科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第五條經臨床營養專業培訓的醫師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開展臨床營養診療活動 。 包括但不限于對營養失調病、營養代謝障礙等疾病的診療 , 以及對其他各種疾病的營養支持等 。
第六條經臨床營養專業教育或培訓的營養專業技術人員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開展營養咨詢、營養篩查及評估、腸內營養配制、醫療膳食配置、營養宣教等工作 。
第七條臨床營養科應當具備與其規模、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療場所、專業人員和設備設施 , 并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 保障臨床營養診療工作有效開展 。
第八條臨床營養科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膳食及腸內營養制備部門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健康檔案、食品原料檔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樣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等 。
第九條臨床營養科應當加強科室內部建設 , 確保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合理 , 崗位責任分工明確 , 推動科室內及相關科室間團隊協作 , 優化、完善相關服務流程 。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 遵循相關診療指南、規范、規程、標準、臨床路徑等 , 規范開展臨床營養診療活動 。
第十一條臨床營養科應當按照《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規范(試行)》(見附件)的有關要求 , 規范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 。
第十二條臨床營養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書寫、保存病歷等醫療文書 ,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決策水平 , 并加強相關診療信息統計分析 。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營養科建設情況 , 制定學科人才培養和崗位培訓計劃 , 不斷提高臨床營養專業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 同時 , 將臨床營養診療相關知識、技能納入醫務人員繼續教育、技能培訓、考核范疇 , 并定期進行評估 。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營養科的質量管理 , 制定完善質量控制標準 , 不斷規范臨床營養診療活動 , 持續提高臨床營養診療水平 , 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 , 將臨床營養科納入信息化建設范疇整體推進 。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臨床營養評估、考核、質量控制等工作 , 不得拒絕和阻撓 , 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
第十七條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
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營養篩查及評估流程 , 提升營養篩查和營養評估工作質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年)》等法律法規文件 , 制定本規范 。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的醫療機構 。
第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 , 宜使用國家衛生行業標準推薦的營養評估技術或工具 。
第四條營養篩查是指醫務人員應用營養篩查技術或工具 , 判斷患者是否存在營養風險的過程 。
第五條營養篩查應當由具有相關執業資質 , 并經過相關培訓的醫務人員完成 。 首診醫師是營養篩查的第一責任人 。
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 對住院患者以及消化內科、腫瘤科等重點科室門診患者開展營養篩查 , 重點篩查對象包括老年患者、手術患者、惡性腫瘤患者、入住重癥監護病房患者、近一周正常飲食攝入不足者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營養不良的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