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發文:二級及以上醫院新增這一科室( 三 )


第七條首次營養篩查應當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 , 結合入院問診、體格檢查等進行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根據患者病情變化 , 進行再次營養篩查 。 經篩查確定存在營養風險的 , 應當及時申請營養評估 。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有關工作人員營養篩查技能培訓 , 指導其規范使用營養篩查工具 , 并完善相關監督考核制度 , 確保有關工作人員能夠及時完成篩查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 。
第九條設有臨床營養科的醫療機構 , 應當充分發揮其在營養篩查工作中的作用 , 鼓勵臨床營養科開展協調指導、人員培訓、質量控制等工作 , 協助本機構醫務管理部門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流程 。
第十條營養評估是臨床營養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收集患者臨床資料 , 對經篩查發現存在營養風險的患者營養狀態進行評估的過程 。
第十一條營養評估應當在接收到申請后24小時內進行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根據患者病情變化 , 進行再次營養評估 。
第十二條營養評估應當綜合考慮患者一般情況、膳食調查、人體測量、人體組成測定、代謝檢測、生化檢驗、臨床檢查等內容 。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對住院患者營養篩查及評估工作的質量控制 , 制定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和流程 , 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 推動營養評估質量不斷提升 。
第十四條營養篩查、評估有關記錄應當納入病歷管理 。
第十五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等 , 筑醫臺資訊綜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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