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賠償N 公司離職n+1賠償


公司只賠償N 公司離職n+1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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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企業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的關系 , 既然已經簽署合同 , 那么在解除合同的時候 , 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 。在什么樣的情況下 ,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協商?在什么樣的情況下 , 企業要求員工離職 , 員工就必須接受呢?下文作出了詳細的整理 , 不妨先了解一下吧 。
不必離職的情形
“N+1”倍經濟補償 , 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時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 。大部分公司提出給予勞動者“N+1”倍經濟補償而后解除勞動合同 , 其實都是披著辭退、優化的外衣 , 實際上并沒有正當理由 , 所以這種情況下的底層邏輯其實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也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因此 , 既然是協商解除 , 如果你對企業給出的“N+1”倍經濟補償比較滿意 , 那么可以接受補償、簽署協議并離職 , 當然也可以提出其他補償要求 , 或者不接受補償不離職 。
必須離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向保護 , 因此 , 也存在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裁員的情形 。下面列出了三種常見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員工必須離職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2、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 用人單位只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 , 但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做法是給1個月的工資當做待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3、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滿足經濟性裁員條件 , 那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 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之后 , 被裁減的勞動者也不得不接受離職拿補償的安排 。
以上是關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N+1”倍經濟補償 , 勞動者是否需要離職的答案 。相信看過以上內容 , 大家就能夠明白 , 在什么情況下自己可以不接受公司的離職要求 , 希望大家都能通過法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
【公司只賠償N 公司離職n+1賠償】
公司只賠償N 公司離職n+1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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