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草案)》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條款 , 近來議論紛紛 , 支持者有之 , 但反對者更多 。從2018年9月5日發布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征求意見稿 , 到2019年12月28日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 除條款中原“一個月”修改為“三十日”以外 , 條款其他內容沒有變化 。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就目前情形來看 , 該條款的通過好像已成定局 。但筆者仍希望通過此文談一談對該條款的看法 , 發幾句微言 。究竟 , 離婚需要冷靜 , 立法也需要冷靜 。
01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由來
在談個人觀點之前 , 追本溯源考察一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由來 , 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制度的初衷 。
我國立法上 , 實際并未正式確立過離婚冷靜期制度 。較為類似的制度 , 可能要追溯到1994年的《婚姻登記治理條例》 。
1994年《婚姻登記治理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治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 ,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 , 應當予以登記 , 發給離婚證 , 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 , 解除夫妻關系 。
可以看出 , 該規定中的一個月期間 , 實質上是離婚審查期 , 而非冷靜期 。兩者有明顯區別:冷靜期制度中 , 最終離婚與否仍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審查期制度中 , 離婚與否婚姻登記機關有審查決定權 。由于離婚審查制實質上對離婚自由有所限制 , 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存在沖突 ,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這一制度 。但在客觀上 , 曾經的審查期制度 , 確實起到使當事人對離婚再行考慮的作用 , 可算是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最初模本 。
2003年以后 , 全國很多地方民政部門 , 都有實行離婚登記預約制的情況 , 對離婚申請有所延緩 。但預約制與冷靜期是不同的:預約等候時間往往并不長 , 等候時間也不是固定期間;預約制主要是為保障民政部門辦公秩序而設;預約等候延緩了遞交離婚申請的時間 , 而冷靜期是遞交申請之后延緩了發給離婚證的時間 。
真正以減少沖動離婚為目的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試驗 , 大約起始于2012年 。據當年12月21日《福建日報》報道 , 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自2012年4月起推行“預約離婚”做法 , 夫妻要離婚 , 需度過一周的冷靜思索時間 。報道稱 , 據統計 , 截至(2012年)11月底 , 共有1992對夫妻預約離婚 , 而一周后實際來離婚的只有1045對 , 離婚人數下降了近一半 。此后 , 還有多個地方民政機關試行了冷靜期制度 , 甚至出現武漢市某區民政局以“打印機壞了”“網絡故障”等“善意的謊言” , 拒絕給辦離婚者立即發證的“義舉” 。
然而 , 以上離婚冷靜期試行 , 都是地方民政部門的“自作主張” , 難以找到合法依據 , 甚至有行政不作為之嫌 。而且 , 試行的實質效果也很難評估 。例如 , 上文提及新聞報道中的統計 , 并非對當事人的跟蹤調查統計的結果 。那些一周冷靜期所“拯救”的婚姻 , 假如放在更長時間刻度上看 , 當事人是否真的重歸于好 , 還是轉而訴訟離婚 , 都不得而知 。
- 施行30天離婚冷靜期 情侶冷靜不要超過幾天
- 遠距離情侶真的需要天天聯系嗎 異國戀怎么聯系
- 孩子壓根不會受到傷害 離婚后怎樣讓孩子受到的傷害最小
- 冷暴力婚姻如何離婚 婚姻冷暴力可以離婚嗎
- 西寧一女子遭遇冷暴力 冷暴力要離婚嗎
- 夫妻之間出現這四個征兆 中年夫妻離婚前兆
- 正常的牙齒圖片:牙齒正常脫落完就離去世不遠了是嗎?
- 離婚后戀愛恐懼癥 如何克服?
- 男人出軌后和妻子不離婚 老公出軌拒絕溝通該怎么辦
- 余生一定會受到這3種懲罰 丈夫出軌離婚會有什么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