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 。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
第八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哀求,不予支持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解讀】:這兩條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哀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哀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哀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解讀】:本條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的基礎上作了兩點修改,一是刪掉了原規定中須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的限制規定,但要注重的是,雖然這里刪掉了一年期限規定,但也要適用民法典中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是,本條第三項中突破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審級利益的一般性規定,即充分賦予當事人處分的權利,二審中可以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哀求并直接讓法院判決 。但法律風險是,假如當事人不滿足法院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判決的,就只能申請再審了 。但相比于二審而言,再審程序的啟動是很困難的 。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哀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本條相比于原規定,刪掉了“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這個規定,是因為上面第八十八條中刪除了時限規定,直接適用民法典中訴訟時效規定即可 。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 。
第九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解讀】:這部司法解釋并未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等司法解釋的廢止作出規定,最高院是在另一部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中規定的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已成為歷史,萬法歸一,以后但凡涉及民事領域訴訟的,都可以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尋找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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