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1)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解讀】:這幾條分別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 。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本條規定的房產出資情形在離婚訴訟中是較為常見的一種,實務中法院支持的計算方式就我所了解的就有七八種 。最高院也給出了自己的計算方式,詳細可參考《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離婚糾紛案指導案例內容 。對于律師而言,認識把握最高院的官方觀點是很有必要的 。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哀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解讀】:本條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改動之處是將“利息”也納入 。實務中這也是通行做法 。
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續人依法可以繼續的遺產,在繼續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哀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續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哀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
【解讀】:這幾條分別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 。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
【解讀】:本條在民法典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基礎規定上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一條規定 。在《民法總則》出臺后民法典實施前,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中的2年訴訟時效,到底要不要同步與民法總則保持一致調整為3年,理論界與實務界是有很大爭議的,且各有各的道理 。本條款一錘定音,直接規定為3年,以后不再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