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七 )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和上面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類似,表述方式上也刪掉了“連帶”二字 。假如某債務在性質上屬于或者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承擔的法理依據就是基于這種“連帶”責任,從內容上講,屬于強調性規定 。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內容,非新規定 。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哀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內容,非新規定 ?!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返谒臈l的內容已被寫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中 。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哀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哀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二款的內容 。本條屬于證據法上證實妨礙規則在親子關系糾紛訴訟領域的體現,相比于原規定,新規定在于成年子女可以起訴哀求確認親子關系 。
第四十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
【解讀】:本條屬于應有之義,是將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予以明文化 。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解讀】:這兩條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內容 。
第四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哀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內容 。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哀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峻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