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九 )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 。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并非新規 。當事人有過錯并不影響其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判定離婚的標準仍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非當事人是否有過錯 。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 。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解讀】:這兩條分別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哀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哀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 。相比于原規定,本款明確規定“書面通知”,其實并非新規,是將實務中的通行做法明確化而已 。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哀求 。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
【解讀】:這兩條分別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假如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解讀】:本條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這兩條基礎上合并而來,不屬于新規定 。這里要區分兩種協議的性質,對于雙方打算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備案用的那種離婚協議,其生效開始時間是從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之日起計算 。一旦雙方完成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生效;而對于附離婚條件的財產協議,只要一方反悔的,其擁有任意撤銷權 。生活中很多人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畫蛇添足加一句類似“若雙方離婚,按本協議內容履行”這種話,殊不知完全是自找麻煩 。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哀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