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一總則、二結婚、 三家庭關系、四離婚、五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六附則 。
婚姻是最神圣的,因為有了婚姻才使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國婚姻法更是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目的是為了能讓每一個公民都得到更好的保護,那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2019新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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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
實行計劃生育 。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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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哀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哀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哀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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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續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