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在東湖” , 這是老南昌的一句口頭禪 。 作為江西省會南昌的老城區 , 也是中心城區 , 過去省屬、市屬不少醫院都集中在東湖區 。 因此 ,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也是江西省基層法院最多的 , 為此他們設立了醫療巡回法庭專項審理 。 不久前 , 巡回法庭就開庭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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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3號 , 患者舒某因咳嗽、胸痛、胸悶等癥狀到醫院就診 , 被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肺部感染、膽囊結石” , 進入風濕病科住院治療 。 兩天后的8點35分 , 舒某突然出現心跳驟停、意識喪失 。 值班醫生雖然實施了急救 , 但回天乏術 。 事發后 , 由于家屬拒絕尸檢 , 舒某的死因無法確定 , 但綜合分析 , 其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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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女兒胡女士:我懷疑是心臟病突發 , 因為她從來沒有心臟病 , 也沒有查出有心臟病 , 這是第一次發現 , 而且就這樣突然就沒了 。 ??他們(風濕科醫生)也沒有跟心內科??做會診 , 就拿她當關節炎來治 。
【南昌一患者入院后猝死,家屬起訴了……】入院不到48小時突發猝死 , 舒某家屬將醫院起訴到了東湖區人民法院 。 舒某的家屬認為 , 在入院時舒某的首發癥狀為明顯胸部悶痛 , 但是醫院未及時進行常規檢查 , 存在明顯漏診、漏治情形與延誤診斷、救治時機等過錯 。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 依據《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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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李沖:醫方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明顯的漏診、漏治、延誤診斷等醫療過錯 。 其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 , 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 , 醫方應就其醫療過錯承擔醫療過錯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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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舒某家屬的起訴 , 醫院方認為 , 醫療行為具有未知性、特異性和專業性等特點 , 不能唯結果論 。 在他們看來 , 院方的診療措施并無不當 , 不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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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 東湖區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同意后 ,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就原告申請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 。 結果顯示 , 醫方對患者舒某的診療過程中 , 存在“對患者入院時可能存在的心臟疾病認知欠充足、告知不到位”的輕微過錯 , 該過錯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 過錯原因力大小評定為輕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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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馮奔:如果一方的行為是比較符合診療常規的 , 但他只是一些告知的欠缺或者程序上的瑕疵 , 以及醫院醫生盡到了搶救診療義務的 , 我們一般判決到10%左右 , 最終結合病歷材料以及鑒定報告綜合進行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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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 《民法典》實施后 , 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醫療訴訟的要件 , 患者受到損害 , 醫療機構只要有過錯 , 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 不過 , 這并不表示醫療事故鑒定將成為歷史 , 司法鑒定結論 , 一般在雙方就醫療損害責任認定有異議時 , 或過錯大小認定有爭議時有著較強的證明力 。 最終 , 此案經法官組織調解 , 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 , 由醫院一次性賠付各項費用9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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