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三 )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7條)
9.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0.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債權人能夠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 債權人能夠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12.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 ,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
13.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 , 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 ,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
1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 , 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
1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 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 , 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8條)
16.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 離婚時 , 如結婚時間不長 , 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 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 , 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9條)
1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 一方要求析產的 , 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 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 , 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20條)
18.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 , 分割財產時 ,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 , 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詳細處理時 , 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 , 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 , 不足折抵的 , 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 , 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