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
32.離婚時 , 如一方生活困難 ,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詳細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屬生活困難:
(1)依賴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
(《婚姻法》第42條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
33.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 若無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銷情形的 , 應對離婚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后一方同意將離婚協議中歸己方所有的財產給另一方的 , 應視為贈與 , 當贈與物為不動產 , 不動產未經登記轉移至另一方名下前 , 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行為 。(案號:(2013)睢民初字第497號)
34.婚前按揭房產的歸屬應以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作為判定標準 。雙方均享有產權的 , 應按份取得財產利益 。婚前購房方享有產權的 , 不享有產權的一方應享有相應的投資回報 。(案號:(2010)二中民終字第524號)
35.具有獨立房屋權屬證書的閣樓與其所依附的住宅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否作為兩個獨立的不動產處理 , 不能簡樸以房屋權屬證書來判斷 , 應根據離婚協議的條款文義和財產的法律屬性合理判斷 。夫妻共同按揭購房時 , 父母有小部分出資的 , 不能視之為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 。(案號:(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號)
36.離婚協議中關于給付財產的約定 , 不具有身份關系的性質 , 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 。由于債權人的原因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困難 , 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 , 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債務不構成違約 , 債務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08)烏中民一終字第686號)
37.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 審查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 , 實質是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與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享有的權益何者更優先 。由于物權法與婚姻法對物權的保護各有側重 , 法院不宜僅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排除案外人基于離婚協議約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權利主張 , 而應從立法目的的角度 , 全面考量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以及債權形成時間、債權性質、債權內容、社會倫理等因素 , 進而確定對未過戶房產享有更為優先民事權益的權利主體 。(案號:(2018)川民申3587號)
38.雙方協議離婚后 , 一方發現對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 該離婚協議中涉及雙方離婚、放棄撫養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誤解的內容依然有效 。對于被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 ,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號:(2015)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1824號)
39.離婚時雙方未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司股票進行分割 , 離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經過數次轉化和投資 , 最終股票大幅增值 , 另一方發現并起訴分割股票收益的 , 基本原則是將股票的原始價值及產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認定為共同財產 , 這涉及分割節點的選擇與自然增值、孳息、投資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 , 并根據分割節點相應地調整財產范圍 。同時 , 若哀求分割具有物權屬性的共有物 , 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案號:(2013)常民一終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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