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七 )


40.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 , 具有法律約束力 , 不應任意撤銷 。即在離婚協議中 , 夫妻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后 , 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案號:(2010)渝一中法民終字第1700號)
4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 , 哀求確認無效并重新分割 , 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購房款 , 不論用共同財產支付購房款的數額占全部購房款的比例有多長 , 均歸夫妻共同所有;物權法沒有以詳細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原則 , 但這一原則是得到肯定的 , 這在物權的概念、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條款中均有體現;對于既用夫妻個人財產又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購房款的共有房屋 , 應根據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大小進行分割 。(案號:(2007)一中民終字第14995號)
42.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無行為能力人的一方不應認定為監護人 , 由此也不應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因而其無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 。已經受理的 , 應駁回起訴 。(案號:(2014)修民初字第201號)
43.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 , 無過錯方可行使確認非親子關系、返還所承擔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哀求權 。(案號:(2014)麗中民一終字第264號)
44.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 , 需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 , 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 。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 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劉某某訴徐某、尹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總第237期))
45.訴訟離婚后 , 原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不存在自然血親而要求否認親子關系的 , 應當對原離婚判決書中涉子女撫養部分申請再審 , 而不能徑直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 , 否則構成重復起訴 。(案號:(2017)蘇0923民初2169號)
46.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案件時 , 假如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 , 證實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 , 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果斷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 , 法院可推定哀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 并判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 。(案號:(2014)巖民終字第237號)
【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47.《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 , 應重點審查何為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前提條件 , 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8條所列3種情形加以判定 。對于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協議離婚 , 并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已經在協議中加以明確 , 子女短期內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 除非有充分證據證實子女生活發生重大變化 , 不增加撫養費將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 均應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 , 不應容易變更 。(案號:(2014)沈中少民終字第00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