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四 )


19.屬于事實婚姻的 , 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于非法同居的 , 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22條)
2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權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合同 , 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利益 , 知識產權中的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 , 該項財產性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經與他人訂立了使用合同 , 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際取得了報酬 , 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列 , 歸夫妻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2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治理、使用的婚后財產 ,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 , 各自分別治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 , 差額部分 , 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稱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4條)
22.已登記結婚 , 尚未共同生活 , 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詳細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 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5條)
2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 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值 , 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詳細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詳細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
24.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 , 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5條)
2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 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 ,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 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 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 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 視為其同意轉讓 ,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用于證實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 , 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
26.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 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 , 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 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 , 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