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50個法律要點 夫妻雙方和平離婚財產怎么分( 五 )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 , 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 , 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 , 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 , 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 , 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 , 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 , 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 , 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 ,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7條)
27.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 , 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 , 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 , 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 , 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 , 在雙方競價基礎上 , 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20條)
29.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 , 有爭議的 ,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
30.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婚姻法》第46條)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
31.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 , 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 , 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 , 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哀求的 , 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 假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哀求的 , 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 一審時被告未提出賠償哀求 , 二審期間提出的 , 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 調解不成的 , 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