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結婚,婚后原告愛護家庭和婚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和被告的起居生活 。但九年婚姻生活中,被告常常出軌,對原告和孩子實施家庭暴力以及作出許多欺侮的行為,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常常酗酒,一夜不歸,每次回家就打罵原告和孩子,對原告和孩子的健康以及精神壓力造成非常嚴峻的影響 。原、被告九年婚姻生活中,原告分別于2009年、2012年、2014年、2016年發現被告有出軌行為且常常夜不歸宿,與其他女性在外過夜,這一系列打擊對原告造成非常嚴峻的精神打擊,以至于原告已經患有疾病 。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后,原告已患有抑郁癥長達2年之久,以至于原告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抑郁癥的嚴峻病情導致原告1年多無法工作 。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如所請 。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姚志斗律師認為:實施家庭暴力等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 。原、被告離婚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有外遇、毆打原告等行為,但并未提出損害賠償哀求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均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相互爭吵所致,雙方對爭吵的產生均有過錯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且登報道歉的依據不足,無法支持 。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沈某某全部訴訟哀求 。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哀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哀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家暴、出軌行為導致女方抑郁 婚后男方造成女方抑郁】姚志斗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咨詢電話/微信:13811136522,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7號京師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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